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锡凯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陈锡凯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