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杨作根、邓恩美与罗长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根,邓恩美,罗长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龙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杨作根。原告:邓恩美。委托代理人:叶德英。被告:罗长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根、邓恩美诉被告罗长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作根、邓恩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作根、邓恩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根、邓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杨作根、邓恩美负担。审 判 员 张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