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杨作根、邓恩美与罗长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根,邓恩美,罗长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龙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杨作根。原告:邓恩美。委托代理人:叶德英。被告:罗长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根、邓恩美诉被告罗长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作根、邓恩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作根、邓恩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根、邓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杨作根、邓恩美负担。审 判 员 张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