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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祝英与李明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祝英,李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祝英,女,1952年6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明保,男,1944年11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明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保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保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尚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