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付光秀与唐海洲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光秀,唐海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付光秀,女,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唐海洲,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光秀与被告唐海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光秀以无法提供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光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光秀负担。审 判 长  易 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常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