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