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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