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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汤建新与曾国忠、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新,曾国忠,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何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汤建新,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国忠,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蕙兰。被告何蕙兰,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新与被告曾国忠、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何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有随时转移财产的可能,原告汤建新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绿色产业区龙山路19号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号),保全价值8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后街4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绿色产业区龙山路19号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号),保全价值840000元。二、查封原告汤建新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后街4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闽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