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朱凤良、王兴、郭占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王兴,朱凤良,郭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依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泰安大街192号。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延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兴,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爱民村5组。被执行人朱凤良,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致富路56号。被执行人郭占国,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东太平村2组。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