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席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玲芝,程万顺,赵俊梅,张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013-2号申请执行人:席玲芝,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程万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赵俊梅,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开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席玲芝与被执行人程万顺、赵俊梅、张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一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万顺、赵俊梅、张开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C66**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程万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程万顺所有的皖AC66**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