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德荣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46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即墨市,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暂住本市逸仙路;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苏德钊,上海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苏德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承接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济南蓝天宾馆项目客房石材供应业务,从江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伪造的青岛市市北区惠众鑫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惠众鑫批发部”)营业执照和逯惠丽身份证复印件等,以惠众鑫批发部的名义与中远公司签订石材供应合同。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江某为自己开具惠众鑫批发部发票7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373484.17元,支付给中远公司结算货款。经鉴定,上述查获的7份发票均系伪造。2013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徐某、黄某某、张某某、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书及发票复印件,中远公司提供的《有关济南空军后勤干部培训中心项目石材签收单据鉴定协议》、伪造的逯惠丽身份证、委托书、惠众鑫批发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付款申请书,个体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转账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及进账单,银行对账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燕代理审判员 孙超人民陪审员 周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审判长谢燕代理审判员孙超人民陪审员周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