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伟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伟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66-268号联谊大厦A幢三层东部之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28236-0。法定代表人:林新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伟群,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伟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