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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家轩与谢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轩,谢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轩。被执行人:谢友新,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家轩申请执行谢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谢友新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友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判���员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