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董宏(红)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董宏(红)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李海涛,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宏(红)江,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董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