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倪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倪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