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李书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432号罪犯李书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军犯故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李书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冀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书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4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多次及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书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