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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全敬医与刘竹林、全青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敬医,刘竹林,全青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敬医。委托代理人:张恒建,淅川县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竹林。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洲。第三人:全青轩。上诉人全敬医与被上诉人刘竹林、第三人全青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竹林于2013年7月24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确认本案涉及房屋归其所有,并责令全敬医交付房屋;诉讼费用由全敬医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淅民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全敬医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敬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恒建,刘竹林的委托代理人刘振洲、翟晓明到庭参加诉讼,全青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人民法院(2013)淅民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还全敬医。审 判 长 孙 峰代理审判员 沈 飞代理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