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万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杨万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万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万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