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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41号莫淑云莫建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莫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莫某,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九只树村大路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姚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莫建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月石湾村。原告莫某诉被告莫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辉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同年9月办理喜事,2008年5月2日生育小孩莫益民,2008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从2010年2月起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从2011年10月15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她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莫建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同年9月办理喜事,2008年5月2日生育小孩莫益民,2008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小孩,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莫建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跃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