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熊某某偷越边境一审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从珠海市横琴大桥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途中被当场查获,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2013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从珠海市横琴大桥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澳门兰桂坊门口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6月29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3、2013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从珠海市横琴大桥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澳门海立方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18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审查经过,遣返名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赖玮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