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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成雨与李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雨,李成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王成雨,农民。被告李成富(又名李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雨诉被告李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雨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雨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