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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巴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巴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确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某生活困难补助款30000元,当庭给付5000元,领取调解书时给付15000元,下余1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已给付15000元,下余1万元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生活困难补助款8000元,其余2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李某当日履行了8000元的给付义务,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领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经完全履行,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荣霞审判员  钟文柱审判员  张红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