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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祚清诉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祚清,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陈祚清,男,194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4号金山公馆1栋1单元8楼2号房屋(建筑面积67.27平方米)所有权变更登记在陈祚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