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瑶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龙岗大棚怡和华庭业主委员会与安徽省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一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岗大棚怡和华庭业主委员会,安徽省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一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龙岗大棚怡和华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胡叶俊,主任。被告:安徽省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一奎,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龙岗大棚怡和华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安徽省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一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瑶民二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被告赵一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13)合民二终字第0061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龙岗大棚怡和华庭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岗大棚怡和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顾苏淮审 判 员  潘云霞人民陪审员  叶 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晨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