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汤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823号罪犯汤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八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二○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汤建自2009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稳定,曾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分别因无视管教、持械行凶、私藏手机、暗藏剪刀袭警等先后四次被禁闭、两次被扣考核分共43分,且受到一次记过处分。经教育,自2011年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协助警察维护监内秩序。2012年8月因制止同犯行凶获奖励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毛绒公仔缝制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5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30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一般档、差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C等,2012年四季度至2013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汤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