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09年12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公馆壹号KTV驶往罗凤东路方向,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壹号KTV门口倒车时车辆刮擦赵某停在门口的浙C×××××号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报警,被告人徐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次日1时28分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图片及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