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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与胡丰(风)林、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胡丰(风)林,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93号原告: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宏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兰,男,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胡丰(风)林,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阜铭,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诉被告胡丰(风)林、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太和县四通煤炭运销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