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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少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喻嵩岳与王娇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少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喻某。委托代理人徐辉。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