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少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喻嵩岳与王娇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少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喻某。委托代理人徐辉。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