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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赟,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万寿中路16街坊15号楼1门4层8号。法定代表人刘赟,该公司经理。王志强与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志强于2014年2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