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赟,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万寿中路16街坊15号楼1门4层8号。法定代表人刘赟,该公司经理。王志强与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赟、西安智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志强于2014年2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