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元录、刘法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录,刘法杰,李元斌,刘法全,窦坦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元录。被告刘法杰。被告李元斌。被告刘法全。被告窦坦娥。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元录、刘法杰、李元斌、刘法全、窦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元录、刘法杰、李元斌、刘法全、窦坦娥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元录、刘法杰、李元斌、刘法全、窦坦娥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王成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