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建杰与杨爱雨、黄根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杰,杨爱雨,黄根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32号原告梁建杰,男,1978年出生。被告杨爱雨,男,195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艳,1979年出生。被告黄根启,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杰与被告杨爱雨、黄根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需进一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仲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