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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建杰与杨爱雨、黄根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杰,杨爱雨,黄根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32号原告梁建杰,男,1978年出生。被告杨爱雨,男,195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艳,1979年出生。被告黄根启,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杰与被告杨爱雨、黄根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需进一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仲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