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