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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文元包装厂、熊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文元包装厂,熊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01-2号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祥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66202-5。法定代表人:蔡镇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靖球,员工。被告:重庆文元包装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碾路19号。投资人:熊卫东。被告:熊卫东,男,1969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文元包装厂、熊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文元包装厂、熊卫东已清偿所欠货款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为731元,诉讼保全费700元,合计1431元,由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已付1431元)。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