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蔺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18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牛某某支付蔺某某143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580元,诉讼保全费1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某为横山县南塔办事处干部,在横山县南塔办事处财政所有工资收入,于2014年1月6日依法提取17943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