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石某,农民。杨某与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石某薇还在学校上学及其他原因,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石某薇还在学校上学及其他原因,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