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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瞿志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瞿志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被告瞿志龙。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瞿志龙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陈 雁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