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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越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八九某某与国电越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九某某,国家电网越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越民初字第73号原告:八九某某,男,15岁。法定代理人:八九作哈子,男,40岁。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阿加达尔木,男,68岁。被告:国家电网越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新大街南段148号。法定代表人:封晓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林,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八九某某诉被告国家电网越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八九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八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八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义波审 判 员  母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斌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