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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任夫兰与朱永明、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夫兰,朱永明,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43-1号申请人:任夫兰。被申请人:朱永明。被申请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金沙江路北昆明路东。申请人任夫兰与被申请人朱永明、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R×××××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保证金3万元整,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R×××××奔驰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非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