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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佳玲与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玲,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吴佳玲,女,出生于1983年10月13日,汉族。被告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麦迪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玲与被告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佳玲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佳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佳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