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郑×,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刘×,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