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黑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玉珍与杨丽凤、罗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珍,杨丽凤,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徐玉珍,女,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杨丽凤,女,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罗红,女,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珍诉被告杨丽凤、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