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与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海河小区南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刘如尧、刘象岳。被执行人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161号45幢30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与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846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鑫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民五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金广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