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商申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还征鸿、盐城市物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物资改革与发展办公室、臧盛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还征鸿,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物资改革与发展办公室,臧盛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申字第52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盛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还征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峥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物资改革与发展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办副主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盛东。申请再审人盐城市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还征鸿、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物资改革与发展办公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盛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终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盐城市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 宇代理审判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