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姜国谟与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谟,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姜国谟,无业。被告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柳子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朴城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响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谟诉被告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国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