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罗维坤诉周显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坤,周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罗维坤,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被告周显强,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坤与被告周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坤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维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维坤负担。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华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