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富华与倪喜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富华,倪喜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张富华,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申请人倪喜新,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申请人张富华因与被申请人倪喜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喜新所有的吉A861**号车辆的车籍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倪喜新所有的吉A861**号车辆的车籍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张富华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20号军兴小区4号楼66.71平方米的楼房产籍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0942**。申请人张富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雅妍审 判 员 王国辉代理审判员 张宏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