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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与王宇鹤返回原物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王宇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宇鹤。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原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王宇鹤返回原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瑜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