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与王宇鹤返回原物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王宇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宇鹤。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原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王宇鹤返回原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瑜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