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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马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马民初字第73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陆朝平,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27岁,云南省文山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考虑到孩子还小,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梁春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