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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孟某某,郭某某,徐某某,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2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6月5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孟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鄂沙市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元;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撤回上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鄂沙市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力博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