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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高翼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民,高翼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刘伟民。委托代理人奚坤元(受刘伟民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高翼如,现下落不明。原告刘伟民诉被告高翼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民的委托代理人奚坤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翼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民诉称,2012年3月9日,高翼如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之需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2012年4月9日前归还。其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高翼如后,到期高翼如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高翼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4年2月21日的逾期利息4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翼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高翼如以资金周转之需为由向刘伟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因本人资金周转向伟民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于2012年4月9日前归还。借款人:高翼如,2012-3-9。”刘伟民称借款到期后,高翼如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翼如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之需向刘伟民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由高翼如书写的借条为凭,且高翼如未作答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高翼如应当按约进行返还。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刘伟民与高翼如在借条中载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9日,现高翼如逾期未还,刘伟民有权要求高翼如支付逾期利息。刘伟民主张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4月10日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金额按492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刘伟民要求高翼如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92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翼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伟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2483元,由高翼如负担,该款已由刘伟民垫付,高翼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刘伟民,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舒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美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