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锡明与郑文义、朱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明,郑文义,朱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李锡明。被告郑文义。被告朱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文义、朱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共计2950元,由原告李锡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元生审 判 员 陈佑群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