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海法执字第2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执字第201-20号申请执行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小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道翔。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拍卖其留置的储存于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航修东2#”场地的涉案1,000吨煤炭。天津海事法院以该财产所在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接受委托后,依法拍卖上述1,000吨煤炭,所得价款28万元,扣除拍卖产生的公告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申请执行费等司法费用合计30,164元后,剩余249,836元作为执行款清偿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货物拍卖款项的分配程序是针对本院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财产,本院将拍卖款项清偿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海法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梅娟 来源:百度搜索“”